这篇文章整理自一份旧讲座资料。原讲座举办于 2004 年 3 月 6 日,正值妇女历史月(Women's History Month),由芝加哥精神分析学院(Chicago Institute for Psychoanalysis)主办。
今年 3 月「国际妇女历史月」期间,芝加哥精神分析学院图书管理员 John Leonard 将这份资料重新整理,并发送给学院同仁。我读到之后,觉得它非常有现实感。讲座虽然发生在二十多年前,但其中关于羞耻、厌恶、女性身体、法律与厌女结构的讨论,到今天仍然十分尖锐;而且,这些问题并不只属于美国语境,对中文读者而言同样有很强的启发性。
因此,我与 ChatGPT 合作依据原始文字稿做了一次中文整理,并将其编辑为便于中文读者阅读的讲稿版本。这里发表的是整理稿,不是逐字逐句的全文直译;内容以保留原意与论证脉络为主,个别表达则根据中文阅读习惯做了调整。
厌恶、羞耻与厌女的心理学
——玛莎·努斯鲍姆(Martha Nussbaum)讲座整理
非常感谢。今天能来到这里,我很高兴。
在开始之前,我想先把这场报告献给一位刚刚离世的朋友。她是一位杰出的女性主义学者,也是许多人敬爱的同行。过去几天里,我们都在为她的突然去世而悲伤。因此,今天这场关于羞耻、厌恶与厌女的讨论,我愿意以她的名字开始。
我今天的发言,基于我当时正在写作的一本书:《躲避人性:厌恶、羞耻与法律》(Hiding from Humanity: Disgust, Shame, and the Law)。在那本书里,我想说明的是:如果我们真的想理解厌女、排斥、羞辱,乃至某些法律判断背后的情感逻辑,那么精神分析与实验心理学都能提供重要帮助。
今天我想做的,不是把整本书都讲完,而是先给大家一个轮廓:
羞耻与厌恶,究竟是怎样进入我们的社会生活、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的;以及,为什么我认为,这两种情感尤其值得一个自由社会保持警惕。
一、羞耻与厌恶,并不只是私人情感
我们常常把羞耻和厌恶理解为非常私人的感受,仿佛那只是一个人「心里怎么想」。但如果你留心看,会发现它们其实深深嵌在公共制度里。
近些年来,美国出现过一些带有公开羞辱性质的惩罚方式:例如,要求某些违法者佩戴明显标识,或者通过公开展示的方式让他们在公众面前「带着自己的罪名生活」。这类惩罚之所以引人注意,不只是因为它们惩罚了违法行为,更因为它们在制造一种情感秩序:它们鼓励我们把某些人看成低于自己的一类人。
与此同时,在我们社会的另一些领域,又有一种完全相反的趋势:我们越来越强调人的尊严,强调不应以羞辱、污名化的方式对待脆弱者、残障者、边缘群体。于是,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就出现了:
法律究竟是要借助羞耻来维持秩序,还是要保护公民不被羞辱?
厌恶同样如此。它也并不只是一种个人感受。有时候,它甚至会被当作法律判断的基础。某些作品会被说成「令人作呕」;某些行为会被说成「普通人无法容忍」;某些少数群体所代表的生活方式,也会被描述为「冒犯性的」甚至「败坏性的」。一旦厌恶被包装成公共常识,它就很容易开始要求制度替它说话。
而这正是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:
羞耻与厌恶究竟在法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?它们是否真的是可靠的道德向导?
二、为什么我认为这两种情感尤其成问题
如果我们只是从表面看,羞耻与厌恶似乎都很「自然」。羞耻像是在提醒我们:什么不该做;厌恶像是在提醒我们:什么不该靠近。
可是,如果我们看得更深一点,问题就复杂得多。
在这部分分析中,我主要借助的是客体关系传统,尤其是温尼科特(Donald Winnicott)的工作。温尼科特帮助我们看到,人之所以会如此强烈地依赖控制、完整、自足这些理想,和婴儿早年的无助经验密切相关。
婴儿一开始面对的是一个自己并不控制的世界。这个世界里有他所依赖的照料者,也有他无法掌控的延迟、分离、挫败。正是在这种处境里,婴儿一方面经验到无助,另一方面又发展出一种原初的自恋性要求——要求自己是中心,要求世界能够回应自己,要求不必承认自己的匮乏与依赖。
如果这种发展没有得到良好的承接,那么最早出现的,不只是焦虑与愤怒,还会有一种更深的羞耻:
那就是,对自身「需要别人」「不能控制」「并不完整」这一处境本身的羞耻。
我把它称作一种原初羞耻。
这种羞耻,并不是因为一个人做错了什么,而是因为他作为一个有限的、依赖的、有需要的人而感到羞耻。换句话说,羞耻在这里不是围绕行为展开的,而是围绕人自身的处境展开的。
这就非常危险。因为一旦一个人无法承受自己的有限性,他就会很难与其他人建立真正平等的关系。平等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我和你一样,都会软弱,都会需要,都会受伤,都会不完满。对一些人来说,这正是最难承受的事。
三、平等为什么会令人惊慌
温尼科特(Winnicott)曾描述过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病人。这个人非常聪明,也极其追求完美。他从小在高度焦虑、要求苛刻的家庭环境里长大,很早就学会:只有当自己表现得足够完美、不麻烦、不显露脆弱时,才是可接受的。
于是,到了成年以后,他变得极其僵硬,极其受控,几乎不能真正地与人相遇。他无法把别人当作完整而具体的人来感知,因为别人对他而言,不是互惠关系中的主体,而是威胁自己控制感的存在。
这个病人在分析里说过一句非常重要的话:
「平等最令人惊慌之处在于,那样一来,我们就都是孩子了。问题是:那父亲在哪里?」
这句话之所以动人,是因为它一下子说出了某种非常深的心理结构。
如果没有一个高低有别的位置,没有一个「谁更有力量、谁更知道、谁更完整」的秩序,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:我们都同样有限,都同样脆弱。
而这,恰恰是很多人最不能承受的。
从这里你就可以理解:为什么有些人会如此执着于等级、支配、控制,为什么他们无法真正容忍互惠、平等与相互依赖。因为平等会逼迫他们面对一个事实:自己并不比别人更完整。
四、从原初羞耻到厌女
现在,让我们把这个结构再往前推进一步。
如果一个人对自身的人性——对自己的依赖、需要、身体性、脆弱性——感到羞耻,那么他往往不会只是自己默默承受这种羞耻。他会试图把它处理掉。而一种非常常见的处理方式,就是投射。
也就是说,他会把自己无法承受的那部分东西,放到别人身上去。
于是,某些群体就会在文化中不断被赋予这样的含义:她们代表身体,代表依赖,代表失控,代表脆弱,代表可羞耻之物。她们成了那个替我们承受羞耻的容器。
在许多文化中,女性恰恰经常被放在这个位置上。
女性更容易被与出生、养育、依赖、身体经验、分泌物、月经、生育、衰老等等联系在一起。她们因而在文化想象中,更容易承担那种被压低、被羞辱、被贬为「较低层次存在」的角色。
所以,我所说的厌女,并不只是简单意义上的「讨厌女人」。它有更深的结构基础。它常常意味着:
一个主体无法承受自己作为有身体、有需要、会受限之存在的处境,于是把那份羞耻投给了女性。
从这个角度看,厌女并不是偶然的偏见,而是一种情感上的卸载机制。
五、厌恶:对身体性的防御
现在再来说厌恶。
厌恶通常出现得比羞耻晚一些。它最初确实和某些身体经验有关,比如腐败、污秽、衰朽、分解、身体废弃物等等。但现代心理学与精神分析都逐渐看到:厌恶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生理反应。它具有很强的观念性。
也就是说,某些令人厌恶的对象之所以令人厌恶,不只是因为它们本身,而是因为它们象征了什么。
它们象征什么?
象征我们的身体性,象征我们的动物性,象征我们的有限与终将腐朽的处境。
于是,厌恶就成了一种非常特殊的情感:它不是单纯地把危险东西推开,而是在帮助我们把自己和自身不愿承认的那部分存在拉开距离。
换句话说,厌恶常常是一种防御。
它帮助我们说:
「那是脏的,那是低的,那是令人反感的。」
而这句话潜台词往往是:
「那不是我。」
但问题在于,厌恶几乎从来不会只停留在真正的腐败物上。它会迅速扩大。很多社会都会逐渐发展出一种倾向:把厌恶投给特定的人群。某些群体会被想象成黏腻的、不洁的、令人反感的、带着污染性的。不同文化会选择不同的对象:有时是特定族群,有时是底层群体,有时是同性恋者。
而几乎在所有文化中,都能看到一条很强的线索:
厌恶与厌女之间的深度勾连。
这是因为,女性长期被放在一个与身体更近的位置上。她们更容易被文化想象成与血、分泌物、生育、衰老、身体边界的松动相关。于是,对身体性的厌恶,也就非常容易沿着文化既有的路径,落到女性身上。
六、为什么「令人兴奋」与「令人厌恶」会被捆在一起
这里就来到一个特别关键的问题。
在许多文化中,女性一方面是欲望的对象,另一方面又被赋予污秽、可羞耻、令人反感的意味。于是,我们就会看到一种非常奇怪的联结:
令人向往的,与令人反感的,竟然被绑在一起。
这并不是一个无辜的文化事实。它反映的是一种更深的困难:
人们无法平静地面对自己的身体性与欲望,于是他们既被它吸引,又想压低它、污名化它。
所以,女性不是单纯被欲望,而是在一种已经被羞耻和厌恶污染过的结构中被欲望。她成了那个既被追逐又被贬低的对象。
我不认为这种联结是不可避免的。相反,我认为,它更多反映的是文化本身没有学会如何与人类身体性的有限、脆弱与欲望和平共处。
七、法律并不总是中立的
现在我们来到法律。
法律喜欢把自己呈现成中立、理性、去情绪化的东西。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,会发现法律并不总是如此。它有时只是把某种早已流通的情感结构编码进了制度语言里。
以美国对「淫秽」的界定为例。相关法律框架长期把一种判断建立在这样的标准上:一个普通人,依照当代社群的标准,会不会觉得某个作品是越界的、病态的、令人反感的。
表面上看,这似乎只是对公共感受的一种尊重。可如果我们把这个结构拆开,就会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:
所谓「普通人的感受」,并不是无辜的。
所谓「明显冒犯」,也并不总是中性的。
尤其是在涉及女性身体、女性欲望或更坦率的身体书写时,法律很容易沿用一种古老的文化逻辑:把女性的身体性、主动性、欲望性,与污秽感联系起来。
于是,本来应当被讨论的问题——例如作品是否造成真实伤害、是否构成支配、是否涉及压迫——反而被替换成了另一个问题:
它会不会让某些人觉得不舒服。
而这,恰恰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。
因为很多时候,那种「不舒服」并不是道德洞见,而只是防御性的厌恶。不是对象本身有问题,而是对象迫使观看者面对一些他不愿承认的东西:自己的身体性、自己的欲望、自己的有限,或者自己对女性主体性的恐惧。
从这个角度说,法律如果不加反思地把「厌恶」当成标准,就很容易在不自觉中继承一种厌女的文化传统。
八、一个自由社会应当警惕什么
因此,我并不是在说:所有羞耻感都必须被废除,所有厌恶感都毫无意义。我要说的是:
这两种情感里,尤其有一些形式,是一个自由社会必须格外小心的。
为什么?因为它们特别容易与等级、排斥、污名化结合在一起。
羞耻很容易变成一种从属化机制:
不是说「这个行为错了」,而是说「你这个人低于我」。
厌恶也很容易变成一种排除机制:
不是说「这里存在真实伤害」,而是说「我不想看见你,我希望你从共同体中消失」。
如果一个社会真的重视平等,那么它就必须对那些以「普通人的感受」为名义、实则把某些群体压低的机制保持警惕。
尤其当这种情感结构落在女性身上时,我们更应当追问:
这里究竟是在判断对象,还是在防御主体自身的不安?
九、我们真正该关注的,不是厌恶,而是伤害与支配
因此,在我看来,当我们讨论某些作品、某些性表达、某些被认为越界的文化形式时,真正值得进入法律与伦理讨论中心的,不是它们是否让某些人感到反感,而是:
- 它们是否造成真实伤害
- 它们是否加剧支配关系
- 它们是否把某些人置于屈辱和不平等之中
换句话说,问题不该是「这让我不舒服」,而该是「它对谁造成了什么后果」。
这是一种重要的重心转移。因为一旦我们还停留在「厌恶」那里,就很容易继续用一种混杂着羞耻、身体焦虑与厌女投射的方式来处理公共问题。
十、结尾:一个承认自身人性的社会
最后,我想说,我真正呼吁的,也许是一种我们永远无法完全实现的社会。
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?
那会是一个愿意承认:人是有需要的,是脆弱的,是有限的,是会失败的,是并不全能的社会。
一个不再试图通过羞辱别人来掩饰自身不安的社会。
一个不再通过把脏污、低等、可厌之物投给某些群体,来维持自身纯洁感的社会。
一个在制度层面上,尽量不让这些防御性神话来统治我们的社会。
也许,人类永远无法完全放弃那些关于完整、自足、掌控一切的幻想。也许,我们都多少需要一点自我欺骗,才能在这有限的一生里活下去。
但至少,在我们构造共同生活的制度时,在法律之中,在公共判断之中,我们应当尽量诚实一些。我们应当承认:我们都是会受伤的人,都是不完满的人,也都是彼此依赖的人。
在我看来,这正是一个自由社会最值得守住的起点。
谢谢大家。